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6〕7号) 附件第45项。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4.《河北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地理信息局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审批乙、丙、丁测绘资质,颁发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证书》。省地理信息局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上报省地理信息局后,由省地理信息局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审批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2.初审责任:上报材料受理后,按照《河北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初审,材料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照标准进行初审的;
3.行政权力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