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文物部门的意见、拆除工程设计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等;审查是否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内容的实施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许可决定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决定书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