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安办)工作职责;承担药品质量监管、上市后风险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药品安全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将药品安全相关内容和重大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协调解决制约行业转型升级的突出矛盾问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争取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
3 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承担省委托、市本级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登记)、撤销、注销工作,及时将审批(登记)、撤销、注销信息向相关部门推送,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享。
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推进全市医药工业发展规划计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鼓励企业申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测分析全市医药工业运行态势;开展市级药品储备管理。
5 市公安局 依法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受理药品犯罪举报线索,及时审查、依法办理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6 市商务局 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相关发展工作。
7 市卫生健康委 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疫苗采购、预防接种、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教育,普及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全市中药产业发展。
8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工作。
9 鹿泉、正定、机场海关 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合作,联合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推进石家庄进口药品口岸建设,支持企业依法依规扩大优势医疗物资出口,给予通关优惠便利;强化进出口药品许可证件核查和口岸监管,依法查缉药品走私。

相关依据:

1.《药品管理法》2.《疫苗管理法》3.《广告法》4.《价格法》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7.《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8.《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9.《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10.《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1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5.《药品进口管理办法》16.《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17.《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8.《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20.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1.《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22.《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石药安[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