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对应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6.《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事项 |
1.申报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省应急厅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