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事项 |
1.申报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经市应急局党委审定,报市政府审核后,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受奖励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