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水利局 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指导县(市、区)组织水价听证,审批联村集中饮水工程水价方案。
3 市财政局 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4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饮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 市生态环境局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好“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推进工作落实。
7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

相关依据:

1.《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石政规〔2019〕5号)
2.《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方案》(〔20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