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行政主体
市体育局
实施依据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批权。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不符合要求的,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后,将授予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并颁发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存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4、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竞技体育处 (市级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