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4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体育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行政主体
市体育局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完成)。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审核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完成)。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4、送达阶段责任:报分管领导实质审查,通过确认的,出具同意筹备批件,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提交办理,不合格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完成)。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决定的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体育总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