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 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 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 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7号,条款号: 附件1第3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分局开展现场踏勘、权籍调查,报所有者权益处进行审查,委托两家及以上评估公司对项目进行评估,编制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出让领导小组会审,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报市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签订合同。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不予受理的; 2.办理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