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6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事项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评审责任:对申报奖励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公示。  4.奖励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标准发放奖金的; 4.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5.行政权力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