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67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事项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资料、下级调处确权答复、复查申请);必要时现场踏勘;提出意见。 3.裁决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裁决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标准发放奖金的; 4.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5.行政权力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