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主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验收意见,局领导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市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 5.发现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