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四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5.《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冀机编办〔2019〕68号)条款内容:“...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划入省自然资源厅,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承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审查是否符合符合规划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