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3项,条款内容:事项名称: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市安全、国家保密等部门,依法进行测绘成果保密跟踪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 5.发现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