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4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事项
土地年租金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三条,第(十)款: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79号)第三条,第(二)款:加强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市、县要加快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缴纳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 4.《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按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等有偿使用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出租人根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依法申报相关收益。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的相关收益是否符合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对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并出具年租金缴款书,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年租金。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出租人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将土地年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该缴纳年租金的,未受理,未征收。 2.未按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征收,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3.擅自免征、减证年租金的。 4.在审核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审核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