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条款内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第三条,条款内容: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3、《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和用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4.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市安全、国家保密等部门,依法进行测绘成果保密跟踪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 5.发现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