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行政主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评审责任:对申报奖励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公示。 4.奖励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标准发放奖金的; 4.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5.行政权力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