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地图审核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3.地图管理条例(2016年1月实施)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审核申请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地图数据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批准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公开使用的,在办理期限内制发《地图审查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 5.发现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按照目的和范围使用测绘成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