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事项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案件办理终结后,根据奖励范围和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举报人的配合情况,确定奖励标准,申请奖励资金。 2.决定阶段:作出进行奖励的决定;告知举报人。 3.表彰阶段:由专人负责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及时将奖金发放举报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标准发放奖金的; 4.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5.行政权力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