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事项 |
招标文件备案(实施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2、发生腐败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