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事项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备案责任: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事后监管部门: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