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及权限。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非我局职责。申请人户籍或有效期内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局。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决定。 4、送达责任:符合认定条件的制发、送达《教师资格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办理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监管部门:石家庄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