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事项 |
班车客运经营者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
责任事项 |
1、备案责任: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