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事项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准予的,发放船舶营运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