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广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医疗广告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监管部门: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我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