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规章)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监管部门: 石家庄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