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事项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准予的,发放船舶营运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