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事项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责任事项 |
1、备案责任: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件,备案机关收到全部备案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监管部门: 市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