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导游证核发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导游证核发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通过专网平台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专网推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办理许可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委托机关: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监管部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