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事项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责任事项
1、备案责任: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2、发生腐败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