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办理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监管部门:财政部门 |